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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不起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4 06:25:39 浏览:90

涉嫌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不起诉案例

案例:马某某涉嫌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简要案情

2019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河南省**市老家来到社旗县饶良镇饶良街做卖膏药生意时,因泡罂粟酒医治其手脚疼痛之需,即在离开家时将一袋未经人为灭活处理的带籽罂粟携带至其居住的社旗县饶良镇饶良街郭某某所开旅馆三楼住宿客房内。2019年9月8日被执行公务的民警依法查获。经对罂粟去壳称重,马某某携带的罂粟种子重量为100.23克。后经鉴定,该罂粟种子不具有活性。

理由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的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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