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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25:39 浏览:151
证券犯罪案例,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五 顾某某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原系江苏天腾文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北京某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聪网)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另案处理)与上海某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联)董事长朱某某就上海某联收购北京某行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行某景)有关中关村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又进行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25日,上海某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某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某行某景100%股权。郭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将上海某联拟收购某聪网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某。2016年1月至2月,顾某某通过潘某某证券账户买入上海某联股票18余万股,成交金额766万余元,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顾某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并明确了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中,顾某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警示广大股民从中汲取教训,千万不要打探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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