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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9 06:25:38 浏览:228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
案例: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非法牟利。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某等4人,以及协助王某某激光改字的李某某、陈某某,当场查获611个假冒某品牌的无线耳机,价值8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567个耳机在外表面未印有某品牌商标,但是配对弹窗中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某公司的“图片”注册商标相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结合本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对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不知道案涉蓝牙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述不予采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电子弹窗形式实施的新类型商标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以电子弹窗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体现了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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