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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0 06:25:39 浏览:648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摘录)
(2018年4月4日)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旅(团)级以上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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