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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06:25:35 浏览:74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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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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