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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刘某等人盗窃共同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1 07:25:35 浏览:153

陈某抢劫,刘某等人盗窃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陈某学抢劫、刘某等人盗窃案

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40号

当其他人发现盗窃过程中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时,并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判断:

(1)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抢夺的,尽管其他人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但其行为表明其原有的盗窃犯意已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均应一体转化为抢劫罪。

(2)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应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共犯人事先未预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便逃离现场,表明对个别人的过限行为并未给予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人仍应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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