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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4 06:25:38 浏览:190
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不构成犯罪
案例: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理由】
本院认为,黄某某从易某某处收购58棵人工香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例: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三检生态刑不诉〔2015〕6号)
【理由】
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红豆杉可以人工培植,人工培植的红豆杉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均无法查证被不起诉麦某某所收购的木材的来源,无法认定该木材是野生红豆沙还是人工培植的红豆杉,且该鉴定机构黔南州林业局不具有鉴定资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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