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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6 06:25:38 浏览:117
刑事责任的概述
一、刑事责任概述
1. 就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而言我国有罪、责平行说,基础理论说和罪、刑平行说三种学说。我国采取的比较可取的学说是罪、刑平行说。
2. 刑事责任与刑罚既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
3. 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4.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其一,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
其二,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两大类。
其三,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
基本方式即给予刑罚处罚的方式;辅助方式即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方式;特殊方式即仅仅宣告行为是犯罪而既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方式。
其四,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5.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认为,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年龄的大小;二是人的精神状态即人的大脑功能能否正常。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具体如下: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不满十二周岁、第18条均有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情况: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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