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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7 06:25:39 浏览:200
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江某某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77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仍然无法查实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是否明知其账户内的资金是陈某某贩卖毒品的毒资,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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