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8-29 06:25:39 浏览:179
刑法中犯罪动机与目的
一、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即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1、构成要素。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责任构成要件要素。
2、大多数犯罪的成立对犯罪动机没有要求。
二、犯罪目的:
1、概念:
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为目的犯。
2、性质:
目的不等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即只要求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存在个别例外情形),不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
3、分类:
(1)以刑法条文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目的分为成文与非成文的目的。前者为刑法明文规定,后者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
(2)以目的与行为的关系不同,目的分三种情形:
A、存在与目的想对应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形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其中目的的规定部分可以删除,而不会影响犯罪的认定。
B、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的目的。
C、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想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短缩的二行为犯),而且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具有确定的目的,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有人实施实现目的的行为就足矣。
4、存在范围: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但刑法理论中主流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目的犯,即目的犯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5、理论意义:
(1)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
(2)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二、动机:
动机。即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1、构成要素。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责任构成要件要素。
2、大多数犯罪的成立对犯罪动机没有要求。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
如果用赛道来形容两个概念,动机就是起点,目的就是终点,不要放在一个阶段理解就清晰了。
(1)作用不同。犯罪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起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产生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3)具有相同犯罪目的的同性质犯罪往往因为人或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个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者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
(5)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