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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保险销售额行贿,行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29 06:25:39 浏览:210

为完成保险销售额行贿,行贿罪量刑标准

廖某为某保险公司高管,其所在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业务销售额有固定要求,达到固定销售额以后会有保单提成。后来廖某通过偶然的机会,认识某国有银行总行行长高某。

经过多次宴请,廖某与行长高某变为好友。廖某请行长高某帮忙打招呼给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开展保险业务,并约定从廖某赚到的保险佣金给予行长高某回扣。后来,行长高某在其银行系统中打招呼为方便廖某销售保险业务,银行内部购买员工福利类保险、团体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险种,购买保险金额达15亿元。廖某分得提成3000万元,其从中拿出2000万元给行长高某送去。后行长高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后,廖某的行贿行为被查出。廖某因涉嫌行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廖某愿意认罪认罚得到了从宽处理。

本案中,廖某为完成保险销售额行贿,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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