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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社保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31 07:25:35 浏览:218

征地社保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的土地后,处理给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之外,还会将被征地的农民纳入国家社保体系,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等社保缴费补贴。具体的发放保证需要根据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

1、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3、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前,被征地农民已在范围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要求:

1、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一律使用辖区内首次参保的养老保险号;

2、征地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凭缴费收据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补贴到位;

3、如被征地农民距法定退休年龄少于8年的,则必须继续缴费至退休且按年度享受补贴。其它年份的社保补贴则在征地时依据缴费凭证优先以现金方式补贴给个人;

4、如被征地农民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8年(含8年),必须继续缴费且缴费年限不低于8年,在以后缴费时逐年享受社保补贴。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社保缴费收据原件、被征地农民身份确定名单复印件和《被征地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审批单》作为办理拨付补贴的依据,实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鉴字负责制,并存档、备查,且在补贴登记证上鉴字注明补贴年限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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