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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案例,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3-09-01 06:25:38 浏览:18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案例,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案例一: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

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某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某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段某、李某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前,被告人段某与被告人李某诚共谋组织作弊,并分工合作。考试前由段某负责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包括TK设备、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考试答案,联系部分考生,发放作弊器材。段某亲自或通过李某诚和被告人文某洪联系了40多名作弊考生,预收了部分定金。李某诚负责联系考生、发放作弊器材、为作弊考生传递答案。李某诚共联系了30多名作弊考生,其中有10多名考生是李某诚和段某的共有考生,共收取考生费用约10万元。被告人马某帮助李某诚架设考试作弊器材、收取作弊费用。被告人文某洪帮助段某联系了12名考生,收取考生费用40余万元,交给段某9万余元。被告人杜某强、杨某帮助段某联系了40多名学生为作弊考生读答案,并由杜某强建立QQ群用于作弊。被告人刘姝帮助段某给作弊考生发放作弊器材、测试收听效果,收取考生作弊费用1.8万元。被告人万俊提供账户给段某用于收取部分考生作弊费用,至案发共收到32万余元。

2016年10月15、16日,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时,段某将获得的答案发到杜某强建的QQ群,并安排李某诚、马某在考场附近架设作弊的TK设备,由李某诚读答案通过作弊器材将答案传送给考场内的考生,马某负责望风。此外,杜某强、杨某联系的学生通过手机一对一给在其他多个考场内的考生读答案。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段某、李某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马某、文某洪、杜某强、杨某、万某、刘某为段某、李某诚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虑本案的组织人次、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李某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文某洪、杜某强、杨某、万某、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等情节,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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