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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06:25:38 浏览:199
盗窃案无罪案例,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例】何某甲盗窃案((2018)黔0602刑初14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进入被害人郑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2万元等物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何某甲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所供述的不是事实,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在侦查阶段未受到刑讯逼供,故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不能排除系非法方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而被依法排除,加之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时被告人何某甲也在场,程序不合法,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仅有被害人郑某夫妇的陈述,赃物赃款去向不明,也无现场勘验及痕迹提取,证据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指控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本院不予确认。
【案例】邓飞红盗窃案((2017)粤12刑终8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手印鉴定书所反映的指印来源与现场勘查笔录反映的指印来源不符,指印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他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原判认定上诉人邓飞红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邓飞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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