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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裁判案例,绑架罪加重情节

发布时间:2023-09-05 06:25:39 浏览:76

绑架案裁判案例,绑架罪加重情节

忻某龙绑架案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号

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被告人精心预谋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差。

二是被告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

三是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被被害人家属和当地群众接受。

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当地群众对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亦难以接受,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被告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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