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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06 06:25:38 浏览:49

劳动合同法补偿标准如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工资;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除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因劳动者原因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不足十年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工资;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原因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发生严重失职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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