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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06:25:39 浏览:8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例
李某安、昝某木、李某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8号
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作为国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期限。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自己很可能被任命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员的情况下,当有关学校政治教师向其打听中考试题内容时,将自己的命题方案先行透露给他们;
在被正式通知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后,虽然未直接向他人泄露考试内容,但违反命题规则和保密纪律,故意有针对性地将其曾透露给有关教师的内容作为中考政治试卷的主干命题。
主观上,被告人明知自己的先行透露行为及后续的命题行为会造成属国家机密的中考试题泄露的后果,仍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具有泄漏国家秘密的故意。
客观上,被告人先行透露了“命题”内容,使该内容广为传播,后又利用命题人的身份将该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了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的考生政治成绩全部作废的严重后果。其先行透露加后续命题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述行为的性质与先命题后透露的典型泄密行为并无实质的差异,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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