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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09 06:25:38 浏览:87

苏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案例:苏某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粤1781刑初307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苏某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予以猎捕、出售,由于其猎捕和出售的犯罪对象系同一物,其犯罪行为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周某年、康某远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新4225刑初29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年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给被告人康某远。

被告人周某年以出售为目的而捕杀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故应择一重罪定罪量刑,对其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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