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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0 06:25:38 浏览:200
柯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柯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5)莆刑终字第250号)
【裁判理由】
由于上诉人柯某甲承包逍遥山3大班6小班林地造果时,该林地为其他林地,直至案发前,有关部门并未将该林地区划办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情况告知上诉人柯某甲。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柯某甲知道其承包的涉案林地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
故上诉人柯某甲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既不符合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也不符合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判以上诉人柯某甲应当知道涉案林地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为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特殊用途林地的主观故意,从而判决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缺乏依据。故对柯某甲定罪不当。
案例:段某生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9)永中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生、李某颂等人兴建某某柳树桥加油站征用耕地11.6亩,其中8.902亩经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某某县国土资源局超越职权范围,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擅自为段某生、李某颂等人兴建柳树桥加油站用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人员承担。上诉人段某生、李某颂私自占用耕1602.946平方米(约2.4亩)是非法的,但其行为尚未达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犯罪标准,且某某县国土局对其私自占地行为已给予行政处罚,故上诉人段某生、李某颂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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