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

发布时间:2023-09-13 06:25:38 浏览:147

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

2015年初被告人廖某担任某治安大队民警时,在负责侦查“甲乙丙”游戏机俱乐部涉嫌开设赌场期间,明知王某系该案犯罪嫌疑人,多次以手头紧为由,从王某处索取贿赂款8万元后,不开展侦查工作,王某一直未受到刑事追究。

在此后的三年间,廖某利用担任某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等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其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初,监察机关通知被告人廖某核实案件信息时,其主动交代徇私枉法和受贿的事实。后期,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廖某在履行侦查人员职责期间,明知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受贿后为王某徇私利,故意包庇使王某不受追诉,其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因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数罪并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中,廖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徇私枉法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哪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提供,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