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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案例, 擅自野外用火导致火灾发生

发布时间:2023-09-13 07:25:35 浏览:155

失火罪案例, 擅自野外用火导致火灾发生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中旬,谭某某在隔壁村朋友家中晚餐饮酒后,沿山间小路返回家中。因酒后在行进途中,多次被路边割下的枯草绊倒,心中不爽,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枯草点燃。

之后,谭某某在行进途中又两次点火焚烧路上的枯草,以致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50余亩。

法院判决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湖南高院、临澧县法院、郴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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