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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寻衅滋事案例,速裁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14 06:25:39 浏览:170

邹某某寻衅滋事案例,速裁程序

案例:衢州市衢江区邹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住宅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某劝说邹某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某进行报复。随后,邹某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并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某又先后以扔石头砸、手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等方式以此恐吓周某某,后被他人拖离岗亭。同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月14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邹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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