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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4 06:25:39 浏览:253
刑法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能否预见的标准应根据本人年龄、智力、文化、生活、工作、业务来判断;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区别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反对的态度。
三.犯罪目的,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犯罪动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影响量刑。
五.无罪过事件不是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即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抗拒的原因足以使行为人丧失意志自由】
2.意外事件,即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法预见的原因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条件,根本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六.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发生不一致,包括: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因主观上认错对象,以致其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定罪方法如下:
(1)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反映同一法益的,依实际犯罪构成定罪【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反映不同法益的:
a、主观上想实施轻罪或普通罪,客观上实施了重罪或特殊罪的,按轻罪或普通罪定罪,重罪或特殊罪存在过失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b、主观上想实施重罪或特殊罪,客观上实施了轻罪或普通罪的,按重罪或特殊罪未遂,轻罪或普通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3)行为人意图合法作用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同的,则有过失的定过失,没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2.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行为失误或方法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定罪方法依以下两种观点:
(1)法定符合说:××罪既遂或未遂;
(2)具体符合说:××罪未遂,过失××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重要区别:对象错误着手时意图侵害的对象与行为指向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着手时意图侵害的对象与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致。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实际造成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包括:
(1)结果的滞后实现,观点一: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犯罪,数罪并罚;观点二: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因此不阻却第一个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A、如果处于预备阶段,对危害行为有过失的,成立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B、如果已实行犯罪,则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3)因果历程错误:造成结果的原因与行为人预见的不一致。
4.手段、工具错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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