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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6 06:25:38 浏览:151

吴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例

案例:吴某甲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给被害人谭某某服用“含珠停”的行为,不属于终止妊娠手术范围,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案例: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

(峰检刑不诉〔2020〕14号)

【理由】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但公安机关立案后长期搁置该案,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虽然同案犯吴某某逃避侦查,但徐某某并没有逃避侦查,对于徐某某该案目前立案已经10余年,超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且明知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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