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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不起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6 06:25:38 浏览:265

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舒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

姑检诉刑不诉〔2019〕51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员的证言能够吻合,证实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卖血的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5年年底,目前查实到的出卖血液以及购买血液的时间为2016年1月至4月期间。

第二,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非法获利情况目前仅其有供述,无其他证据能相印证。故证实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行为的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案例:王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

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60号

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桥**附近,非法组织石某等人向他人出卖血液,后未能得逞。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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