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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06:25:38 浏览:166
刑法行为主体身份犯
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的犯罪,以及刑罚的加重和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成为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能单独构成该罪的正犯(这句话张明楷老师写得太严谨了)。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不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备特殊身份,行为也成立犯罪;如果具备特殊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普通人,但具备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类罪,则从重处罚。
特殊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等。
3.特定义务、特定职责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4.特定法律定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控股股东、证人、鉴定人等。
5.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等。
6.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8.以不具备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7为积极的身份,8为消极的身份。
其中,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两个观点。身份论强调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公务论则强调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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