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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9 06:25:39 浏览:170
陈某等人盗伐林木案裁判案例
案例:陈某某、吴某某盗伐林木案
((2015)瓯刑初字第12号)
【案情】
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伙同吴某军(已死亡),一起窜入某市某镇某场村132林班7大班9小班土名“际下”山场,擅自将山场内林权属某市某镇某场村集体所有的檵木挖起9株。
之后,由吴某某军驾驶驴子车对已挖起的4株檵木实施运输伺机销售,吴某某在运输途中翻车死亡。经建瓯市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挖9株檵木计立木材积3.434立方米。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擅自对林权属集体所有的林木实施采挖并试图销售后将利益所得占为已有,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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