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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9 06:25:40 浏览:102
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的解析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罗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为有力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反洗钱检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实际,于2021年3月19日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参照适用,现对典型案例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重点意义以及下一步工作要求予以解读和说明。
一、制发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案例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多次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反洗钱工作作出全面指导和具体部署。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社会危害日益加大。各类洗钱犯罪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面对国内外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工作形势,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着力加强协同合作,就联合出台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协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达成共识。此次联合发布的6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检察机关和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不同职能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双方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决心和成效,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典型案例编选的主要考虑
洗钱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案件办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此次案例编选的目的,就是立足于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选取合适的案例,有的放矢,答疑解惑,并从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加强行刑衔接的角度介绍经验做法。
一是针对惩治洗钱犯罪意识不强的问题,挑选各类洗钱手段典型的案例,提示执法司法人员加深了解、增强意识。洗钱罪是下游犯罪,其来源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对后续清洗赃款的行为,除少数案件被认定为洗钱罪外,要么忽略犯罪线索,没有深入追查认定,要么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人员对洗钱手段的了解掌握不够,缺少从上游犯罪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意识。
因此,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详细介绍了取现、银行转账、同柜存取、开立票据、购买房产、投资经营、投资理财等常见洗钱手段,并且介绍了利用比特币洗钱等新型洗钱手段,为司法人员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中认识洗钱手段、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提供了详实的参考。
二是针对当前洗钱罪案件办理中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予以明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洗钱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但随着犯罪手段和形式的不断变化,新的法律适用争议和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较为集中的有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范围如何界定,上游犯罪持续过程中能否认定洗钱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关系等。此次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理,在典型意义部分对这些问题都予以明确,尽可能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针对落实好最高检“一案双查”的办案要求,介绍检察机关落实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的经验做法。自2019年始,最高检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如何落实好此项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追加起诉洗钱犯罪行为人,有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追加认定洗钱犯罪数额,有的是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上游犯罪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和指控洗钱犯罪,有的是通过案件通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管齐下或完善反洗钱监测监管,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理解、执行好刑法的新规定。
一是准确理解“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含义。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以往基于事后不可罚理论,对这种行为认为是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不再单独定洗钱罪,只对帮助洗钱的行为人定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入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上游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另外,对于帮助洗钱的行为人,根据其在洗钱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认定为共同的主犯或者从犯。
二是落实好国家反洗钱战略部署。反洗钱工作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切中了加大反洗钱力度的关键点。“自洗钱”行为人是洗钱犯罪的主体,检察人员应用足用好这一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应当落实好最高检“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要求,增加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
洗钱案例,为贪污贿赂犯罪近亲属洗钱案
洗钱案例,为毒品犯罪等犯罪洗钱案
洗钱案例,为非法集资犯罪洗钱案
洗钱案例,为虚拟货币比特币洗钱案
洗钱案例,为集资诈骗罪洗钱案
洗钱案例,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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