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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1 06:25:38 浏览:218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附案例)
《刑法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案例

1、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42号】王某、邵某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理由】犯罪中止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均有所不同:

1、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2、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8号】刘某、刘某奸案

【裁判理由】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以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并基于以下标准对两者作出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日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停止原因及行为人心理状态两个方面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具体言之,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本意,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并非主动停止犯罪行为,而是在该原因的影响下被动地停止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作为一种客观障碍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进而避免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出现。相比之下,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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