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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2 06:25:38 浏览:173
非法经营罪关于赌博机的量刑标准
大刘退休后,在一家商场地下一层租了一个摊位,摆放了一些游戏机,卖游戏币盈利。后来经人介绍,引进两台大型的游戏机,投币后根据游戏规则会有不定量的退币。有人一天投了上百个游戏币也没有退一个游戏币出来,有的运气好的,投了10个游戏币左右按启动键就可以退几十个游戏币出来。经营了短短一个月,大刘的营业数额就达到了6万多元。后来有个9岁的儿童把自己五千块的压岁钱拿出来换成游戏币玩,结果不到一个小时就输光了,家长知道以后来到店里找大刘协商要求退回,大刘拒绝,孩子家长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对机器当场拍照后委托相关机关对这款游戏机是否是赌博机出具检验报告。经认定大刘引进的这两台大型游戏机属于赌博机,随后大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大刘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关于赌博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非法经营罪关于赌博机的量刑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本网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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