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3 06:25:38 浏览:22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曲解释》《法释[20l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干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