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9-23 06:25:38 浏览:22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曲解释》《法释[20l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干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