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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4 06:25:37 浏览:3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十项举措。
建立案件线索共享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性侵、拐卖、家暴、虐待、遗弃等案件线索,或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
建立案件线索处置机制。检察机关对妇联组织移送的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监督立案等工作机制。妇联组织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应当及时就心理辅导、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落实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做好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共同对严重不良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
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条件、程序和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涉案人员家庭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妇联组织。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者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双方共建用好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和专家库。
做实“一站式”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建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办案区,统一“一站式”询问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标准,避免和减少对被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妇联组织可以推荐专业力量参与被害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基本生活救助、临时监护、法律救助等工作。
持续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妇女儿童因案需要救助和帮扶的,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妇女儿童救助案件,快速办理,加大救助力度,优先发放救助金。妇联组织要发挥“联”的优势,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要联合开展综合帮扶,共同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就医、就学、就业等帮助。双方共建用好心理咨询师队伍和专家团队,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落实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将查询人员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共同做好培训、宣讲等工作,让强制报告制度深入人心。
开展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以推行工作阵地联建共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与“儿童之家”“妇女之家”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自2023年起共建妇女儿童综合维权示范点10个省级重点项目。妇联组织应当在预算安排中予以连续三年的资金支持,检察机关从场所、设备、人员等软硬件方面提供支持。双方联合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村)”活动,通过天府小妹微普法等媒体栏目,加强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政策的推广宣传。
培育社会支持力量。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围绕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双方加强对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和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
加强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明确牵头协作的业务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建立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调研、每季度进行一次会商制度,共同分析研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对基层宣传典型事例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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