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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案例,涉嫌非法经营

发布时间:2023-09-25 06:25:38 浏览:136

虚假广告罪案例,涉嫌非法经营

案例: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荔检公刑诉〔2020〕24号)

简要案情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南加油站对面建设银行楼上703室设立公司,为朱某某等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

由淘宝店主将本金与刷手的佣金一起汇给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建设银行:62……,卡主:陈某甲;兴业银行:62……,卡主:陈某乙;建设银行:62……,卡主:吴某某;兴业银行:62……,卡主:林某某)。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组织刷手(另案处理)进行刷单,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其还将部分刷单业务报给一个网址为“某DY369.com ”的刷单平台,并把本金和佣金一起转账给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被告人张某某为朱某某等淘宝店主刷单的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74795元,其中,其为朱某某刷单的金额共计2596363元。被告人张某某因刷单提取的佣金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45200元。

因为“某DY369.com ”的刷单平台采取让刷手先垫资本金的方式来刷单,刷单成功后由平台再付给本金和佣金。后该平台于 2019年3月28日关闭,导致接单的刷手未领到本金和佣金,故频繁找朱某某的淘宝店铺要求退款,被告人张某某无法赔偿该巨额损失,后朱某某报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被福州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内抓获。

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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