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9-26 06:25:39 浏览:266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贾先生是一家矿产企业老总,经多方查探,找到了一处好的矿脉,准备办理采矿权证,对矿脉予以开采。但是,因为手续问题,迟迟没有办下来。后来,经过生意伙伴介绍,认识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位领导。多次宴请后,送给该领导价值20万元名表和30万元现金,请领导在办理证照的时候给予关照。经该次宴请后,证照果然很快就办下来,而且是这位领导亲自给主管部门打电话指示加快办理进度。后来,这位领导,被监察部门调查。随即,贾先生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在本案中,贾先生涉嫌行贿罪,这位领导涉嫌受贿罪。那么,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案件中,贾先生就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相关规定: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本案中,贾先生涉嫌的行贿罪,其数额已经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本网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