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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7 06:25:37 浏览:48

浙江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如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

2、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

1、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除 30 * 产假天数。

2、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除 30 * 护理假天数。

综上所述,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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