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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06:25:38 浏览:266
刑法犯罪排除事由,其他正当行为
其他正当行为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客观阻却违法行为还有很多,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
法令行为
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将一个行为合法化。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三种情况:
1.发行彩票。发行彩票本来是个赌博行为,且中国刑法规定其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发行彩票,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是合法的。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公民扭送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义务,在刑法上就是权利,对于那些现行犯、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义务。
例:一个女子被一个男子强暴了,强奸结束以后,该男子正在提裤子,女子趁男子不注意飞起一脚将其踢成重伤。问: 对该女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3.警察的抓捕行为。警察抓捕罪犯也是法令行为,有的学者错误的将其认为是正当防卫。警察抓捕罪犯的时候,如果警察的人身安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在警察抓捕罪犯的过程中,罪犯在前面逃跑,警察在后面追,就不能给予警察特殊防卫的权利, 否则会让警察随时拥有特殊防卫权而把现行犯任意当场击毙的特权。
例:警察带着枪走在路上,突然发现路边的草丛中有人活动,发现是一个男子正在对一个女子实施强奸行为。于是警察悄悄地停下来,慢慢地摸到犯人的后面,将枪顶住后脑勺“呯”一枪将其打死。问:该警察是否成立特殊防卫?
正当业务行为
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上被认为是正当业务行为的,也可以阻却违法性。如体育活动、辩护活动、医疗活动等都属于正当业务活动。在体育竞赛的时候只要遵守竞赛规则,出现伤害都是无罪的。如泰森在拳击的时候把一个选手打死了,只要他遵守了拳击规则,只能按照无罪来处理。律师的辩护活动中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当庭举证时侵犯了他人隐私的,也是合法行为。医疗行为是具有治疗性的行为,但对于非治疗行为要依照所造成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下列不属于医疗行为:(1)变性手术。(2)人体实验。(3)患者所要求的不按医术规则进行的手术。
被害人承诺
在很多案件中,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同意的有效性,是尊重个人自由的体现。
(一)被害人承诺的限制
1.个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众法益不能承诺。
2.犯罪构成以被害人的参与为条件的案件,被害人承诺无效。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引诱卖淫罪。
3.对自然人生命的被害人承诺完全无效。
4.对危害生命的伤害,被害人承诺无效。
(二)告知
被害人承诺是否需要向行为人告知,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使人知悉理论,即被害人承诺必须以任何一种方式向外界显现出来。但是同意并不需要明确表示,通过有说服力的行为来表示即可。
观点二:意志方向理论,即被害人承诺有内心的赞同就足够,不需要向外部宣告。
例:乙决定送甲一块手表,但是在表白之前,甲却将此表偷走。依据使人知悉理论,则案例中并没有被害人承诺,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依照意志方向理论,则已经存在了被害人承诺,甲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意志方向理论的缺点是很明显的,为行为人以“错误理解了对方的意思”为辩护理由开辟了过大的空间,尤其在强奸案件中,大多数强奸犯都可以申辩说自己以为对方的内心是同意的。
(三)被害人承诺的对象
既包括对行为的同意,也包括对结果的同意。
(四)被害人承诺的时间和可撤销性
1.在行为构成前作出的承诺完全有效。
2.在行为开始之后结果出现之前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3.被害人承诺可以自由撤销,但必须以宣告的方式。
(五)承诺能力
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取决于确定的年龄界限。单纯的自然的意志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具备民法上的交易能力。
(六)缺乏意志的被害人承诺
1.欺骗
(1)同意人对放弃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错误认识时(法益错误),同意无效;错误仅仅与一种期待的回报有关时(动机错误),同意有效。
例:甲同意乙为其打镇静剂,但是乙隐瞒了会有副作用。被害人对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相当于没有承诺。
例:甲对一个公益组织宣称,给自己300元钱就献血。公益组织的代表人假意表示同意,但在采血后没有给钱。被害人只是对回报有错误认识,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2)欺骗被害人基于一种无私的目的而放弃法益,被害人承诺无效。
例:欺骗一位母亲说她的子女需要她的眼角膜,在得到后却改为他用或干脆抛弃
(3)
欺骗被害人存在紧急情况,必须牺牲被害人法益时,被害人承诺无效。
例:甲打电话欺骗乙,称乙的狗已经发疯,骗得乙的同意后把狗打死。
2.胁迫
并不是一受到胁迫,被害人承诺就无效,只有严重影响法益所有人决定自由的威胁,即令承诺者难以抗拒的或者除了同意之外别无选择的胁迫,才能使承诺无效。
自损行为
自己单纯损害自己的利益的,刑法不予保护,但自损行为不能同时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战时自伤罪还侵害了战争利益。
自救行为
法益已经受到侵害,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救济手段要具有适当性。
义务冲突
行为人有实施两个行为的义务,而这两个义务其都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在同时存在两个义务的情况下其却只可能履行其中之一,则叫义务冲突。
在义务冲突的时候,如果义务没有大小之分,则履行其中之一即可;如果有大小之分,则必须履行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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