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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9 06:25:35 浏览:103
案件审核审批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适当,避免发生执法不严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二、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需要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齐,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修正。(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纠正。(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四、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同上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工作。经批准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相关中队负责调查取证。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建议适当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中队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程序;(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罚建议不当的,征求承办中队意见后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后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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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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