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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30 06:25:35 浏览:29
最高法近日出台意见,明确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故确需调整成员的,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的,可采取在线方式。
11月10日,澎湃新闻从最高法获悉,该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意见》明确,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规定,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意见》明确,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针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意见》规定,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此外,最高法指出,除在线开庭、在线调解外,许多地方法院也根据实际需要,越来越多采取在线方式评议案件。对此,《意见》规定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办案平台采取在线方式评议,但不得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或者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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