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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01 06:25:38 浏览:180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例

案例:田某伟、谭某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5号

亚硝酸钠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虽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28日下发的2012年第10号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但亚硝酸钠本身的属性仍属于食品添加剂,这在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中是明确规定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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