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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2 06:25:38 浏览:156
张某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例
案例:张某武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2019)粤03刑终378号)
裁判理由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虽然本案被害单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证实某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较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销售额下降人民币21亿余元,但一个企业销售额的增减受不同年度的经济环境、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上述审计并未排除上述因素或仅就虚假网帖所致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因此,上述的销售额减少不能全部认定为系本案被告人行为所致;
同时,侦查机关取证的被害单位部分客户证言,虽可以证实部分客户因虚假网帖减少订单,但该原因是否为其减少订单的根本原因、又占其减少订单的几成、被害单位的直接损失等,均无具体、详实的证据支持,公诉机关仅凭相关单位单方陈述减少的订单数认定被害单位的直接损失达人民币396.61万元,证据尚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予以参考。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陈某锋陈某等损害商业信誉案
((2017)渝0112刑初1328号)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陈某、李某威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某某公司的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经查,证人胡某2证实某某公司因媒体对某某公司进行了不实报道而终止与某某公司联合开发《某某3D》游戏,导致某某公司损失因推广《某某3D》游戏而支付的4045197元的推广费及购买奖品等费用。某某公司也不能获得《某某3D》游戏产生的收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也因媒体对某某公司进行了不实报道拒付授权费800余万元。与证人吴某、孟某某、徐某、刘某2、徐某2的证言以及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证实某某公司因被告人陈某锋、陈某、李某威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互联网关于某某公司不实报道的阅读量超过20万次,与证人吴某关于不实报道影响某某公司合作单位对某某公司经营合法性产生质疑,对某某公司商业声誉产生了恶劣影响,相继取消合作项目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某某公司因被告人陈某锋、陈某、李某威的行为影响其商业信誉。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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