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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例,为毒品犯罪等犯罪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3-10-04 06:25:39 浏览:78

洗钱案例,为毒品犯罪等犯罪洗钱案

洗钱案例该案最大的参考价值在于如何准确区分洗钱犯罪的三个相关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认定这三个罪名一直是难题,因此《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和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刑法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的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传统的窝藏犯罪和普通的洗钱犯罪,洗钱罪是针对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洗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两罪的区别首先是上游犯罪的种类,其次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对于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仅单纯改变财物物理储藏空间的属于窝藏犯罪,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将现金藏于亲属家里、将黄金埋于地下等,而对于其他改变财物物理性状的转移、转换资金、财物的行为,常见地包括转账、取现、汇兑、购房购车、投资理财等,都应认定为洗钱罪。对于上游犯罪是上述七类犯罪之外的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无论是窝藏行为还是洗钱行为,都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是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区分。两罪的上游犯罪都是毒品犯罪,刑法在洗钱罪之外单独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主要是考虑毒品犯罪罪名体系的完整性以及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手段和升格法定刑标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主要适用于单纯物理隐藏、转移毒资毒赃的窝藏犯罪,如,该案中林某娜将哥哥林某永的现金毒赃转移、藏匿于其住处,认定为窝藏、转移毒赃罪,而不认定为改变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罪。同时,隐瞒毒赃罪与洗钱罪存在竞合,在犯罪手段上都是可以改变毒赃来源和性质的转移、转换行为,可以根据从一重原则认定。根据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数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数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或者特殊情形下的5万元以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升格法定刑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低于洗钱罪,同时考虑到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2档量刑是3年至10年,洗钱罪第2档量刑是5年至10年,因此对清洗毒赃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量刑幅度,适用适当的罪名。另外,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于单位有上述犯罪事实的,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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