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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5 06:25:38 浏览:155
孟某医疗事故案例,使用民间偏方制药诊疗
案例:孟某超医疗事故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29号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使用民间验方、偏方致人伤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超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从主体上看,孟某超作为一名个体医师,具有医师的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 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务人员”。
从客体上看,医疗事故犯罪不仅会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就诊人死亡,而且直接侵害公共卫生秩序,破坏了医疗管理制度,因此,刑法将医疗事故罪归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案孟某超作为一名医师,在其合法诊疗 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诊疗,严重违反医疗规章,造成就诊患者死亡的后果,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这两个客体。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这种过失当然也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属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被告人孟某超作为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让被害人服用了大量药物,而是逐步加大用药剂量,说明其对该药的毒副作用是有一定了解的,他也明知该药是其自制药物,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他在经过长期的临床使用及被害人本人的小剂量试用后,均未见到明显的不良反应,且确有一定疗效,遂对此放松了警惕,轻信该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进而加大剂量给被害人服用,最终导致其死亡, 这种心态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护人员在合法、正常的诊疗护理过程当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孟某超作为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个体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并在此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诊疗,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造成就诊人死亡,在客观方面也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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