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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06:25:38 浏览:228
1、销售目的不一样。被销售人员拉入伙,很有可能是传销。
2、从入职要求来判断。一般来说直销员都是直接由直销公司招募的,并且需要持证上岗,这和普通公司的入职方式是一样的,他们的销售方式是直接与客户接触。传销团队的人员一般都是靠拉人头来计算报酬,加入之前一般需要你交纳高额的入门费。
3、直销与传销给新员工的培训内容不一样。如果进入一个直销系统,一般给成员培训的是有关公司的产品知识或者是公司的相关制度;而传销没有教什么实质性的东西,只会一味的给你洗脑,时刻给你灌输“一夜暴富”的理念。
4、从产品品质来看。假如你要销售的产品,没有具体商标,不光效果不明显还以高额出售,那么基本就可以肯定是传销了。直销就不一样了,直销公司出售的产品虽然价格相对来说不是很便宜,但是都有品质保证,并且有良好的退货体系和售后服务。
5、从进入公司后的安排能看出。正规的直销公司,那么他们大部分时间是在销售,可如果是传销公司的话,他们会花很多的时间在所谓的开会上,对新员工进行思想灌输,实则在帮你洗脑,让你认同自己的工作。
这个要看实际情况。被骗去传销组织是属于受害人,不算犯法;但是从事传销是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判刑。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2、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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