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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6:25:38 浏览:116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案例,主观上没有故意
案例:房某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再审案((2020)吉刑再3号)
裁判理由
关于原审被告人房某杰提出“其与受让人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见。
经查,房某杰在申办林权证期间,与李某华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林权证下来办证,不下来退款,并留存6万元办理林权证事宜。该协议为附条件合同,且涉案林木并未实际交付,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未造成林木、林地资源损失。房某杰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缺少房某杰系林地使用权经营管理者和享有者的关键证据,认定房某杰构成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罪证据不足”的意见。
经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者,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程序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非法将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后卖出。
本案中,房某杰在延吉市林业局作出确权决定后、申办林权证期间与李某华协议转让林木所有权。2014年房某杰与依兰国营林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书》后,依兰国营林场提出异议,目前房某杰四户与依兰国营林场对涉案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延吉市林业局尚未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在尚未取得林权证情况下协议转让林木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在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权属不清情况下转让林木所有权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房某杰主观上没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际交付林木行为。虽房某杰与依兰国营林场存在林木权属争议,但并未违反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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