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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发布时间:2023-10-15 06:25:38 浏览:142

如何理解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精神病人精神障碍的类别和程度不同,从而影响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是承担部分还是全部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需经过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的鉴定和审判人员的审查才能确认。

对于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有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规定,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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