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江西高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2)

发布时间:2023-10-16 06:25:38 浏览:363

江西高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2)

案例1唐某林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区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艾某彬获悉被告人徐某斌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后,与被告人王某辉商议通过徐某斌购买毒品。同月17日,徐某斌与艾某彬去到惠来县隆江镇,向被告人张某鹏购得2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艾某斌又向张某鹏提出购买15千克毒品,张某鹏同意帮助联系毒品卖家。2017年7月18日早上,接到张某鹏电话,艾某彬与王某辉、徐某斌赶到惠来县隆江镇,从被告人唐某林处购得13千克甲基苯丙胺。艾某彬、徐某斌和王某辉携带毒品,分别乘坐汽车和货车运输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到达江西金溪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汽车脚垫处查获艾某彬与王某辉的12.9414千克甲基苯丙胺、现金3.7万元和徐某斌的1.47844千克甲基苯丙胺。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11%-67.92%。

裁判结果

本案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唐某林贩卖甲基苯丙胺12.9414千克,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艾某彬伙同他人合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9202千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斌、王某辉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9202、14.4202千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鹏在贩毒者和购毒者之间联络,促成双方14.9202千克甲基苯丙胺交易,系从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唐某林、艾某彬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江西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严厉打击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近15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2邓某美贩卖、运输毒品案

——女毒枭纠集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美经人介绍认识贩卖毒品人员被告人袁某、杨某龙、李某忠。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短短半年期间,邓某美为谋取利益,分别向袁某、杨某龙、李某忠贩卖毒品共16次,交易模式通常是双方谈好交易后,购毒方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手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给邓某美,再由邓某美从其上线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购毒方。为了降低交易风险,邓某美大部分都是指定被告人刘某飞、李某根驾车送交毒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袁某、杨某龙、李某忠等人。2018年1月16日,邓某美被公安机关抓获。

邓某美共计贩卖、运输冰毒和麻古15.33千克,其中贩卖、运输给袁某冰毒和麻古7.63千克;贩卖、运输给杨某龙冰毒和麻古等4.99千克;贩卖、运输给李某忠冰毒和麻古3.0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邓某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以被告人刘某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邓某美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且呈现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其中的新特点。邓某美此前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和进行强制戒毒,出所后结婚、生育,其本应吸取教训,远离毒品,陪伴孩子共同成长,享有美好人生和幸福家庭。但其仍不思悔改,弃子女、父母于不顾,大量结交吸毒、贩毒人员,受利益诱惑肆无忌惮贩卖、运输毒品给他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对其他同案三名被告人判处死缓,彰显了江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该案也警示我们,毒品犯罪害人害己,要珍惜美好年华,坚决抵制毒品犯罪。

案例3张某兴恶势力团伙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抢劫、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利用毒品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构成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兴伙同被告人彭亮、彭健等人为赌场“看场子”期间,持镣刀等凶器殴打来“砸场子”的人,在社会上形成恶名,后张某兴纠集邓强、张光宏、谭浩辉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某兴为首,以贺靖(在逃)、邓强、张光宏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先后实施了抢劫、强迫卖淫、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019年8月、9月,张某兴等人先后在宾馆的房间内,让马某(女,时年15岁)、何某(女,时年14岁)吸食毒品,并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强迫其卖淫。

2009年5月份,在李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安排下,张某兴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共计9.5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张某兴犯抢劫罪、强迫卖淫、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我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点也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张某兴不仅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少女吸毒,还抢劫、强奸、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给未成年少女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摧残。人民法院根据张某兴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主犯张某兴判处最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团伙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坚定决心。

案例4吴某走私毒品案

——走私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构成走私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明知大麻油为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仍通过微信昵称为“Candy批发零售”的人购买5支含大麻油的烟嘴和1支电子烟杆。为逃避海关监管由Candy将上述物品夹藏在衬衫内装进包裹从美国邮寄给吴某。通过取样称量,5支烟嘴中的大麻油净重共计2.72克。经鉴定:上述5支烟嘴中的大麻油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从境外购买大麻油后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的标准,对被告人依法不适用缓刑。该院认定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类似天然大麻素的人工合成物质,比天然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更强,更易上瘾。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该类物质的销售极具隐蔽性,通常以电子烟、巧克力糖等形式出现在市面上。在境外不属于违禁品的大麻油在我国系毒品,通过不法渠道进入到我国就是严重违反了国内相关的管理制度,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案例5周某国非法经营、贩卖毒品案

——贩卖“笑气”“大麻电子烟”,应以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初,被告人周某国伙同他人在修水县境内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给他人吸食,销售金额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9600元。2021年8月12日至9月5日期间,周某国先后5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获款共计1050元。2021年9月8日,周某国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国犯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国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一审以被告人周某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也是一种麻醉性气体,曾广泛被应用于医学手术中。近年来,“笑气”在娱乐场所开始流行,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容易成瘾,甚至被一些吸毒人员当成毒品替代品,长期吸食会造成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合成大麻素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近年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披着电子烟的外衣,以其相对低廉的价格和伪装性,受到吸毒贩毒人员的追捧。受疫情影响,传统毒源趋紧,“笑气”“大麻电子烟”逐渐成为传统毒品替代物,受到“瘾君子”的追捧。本案被告人周某国就是发现“笑气”“大麻电子烟”畅销的商机而大肆贩卖,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到法律严厉惩处。“笑气”目前是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控,合成大麻素已经作为毒品管控,故对被告人周某国贩卖两种物品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

案例6郭某丰贩卖毒品、洗钱案

——种植、贩卖大麻,利用国外虚拟货币平台洗白销售所得,均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7月,郭某丰从他人手中购买10颗不同品种的大麻种子,于家中卧室、阳台种植毒品大麻。2021年12月22日,郭某丰与成都男子李某通过国外聊天软件商议,以50元/克的价格销售25克毒品大麻给李某。2021年12月24日,李某花费1250元通过软件购买198个虚拟货币,次日通过该软件提取至郭某丰提供的提币地址。郭某丰收币当日即转移至国外虚拟货币平台销售,购买者将1175.78元转账至郭某丰的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6日,郭某丰通过快递,将大麻叶夹杂在鱼丝、山核桃、食用油等农副产品中邮寄至李某提供的地址。2021年12月28日,李某在取装有毒品大麻的快递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郭某丰邮寄的毒品大麻净重24.8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某丰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通过国外网站将毒资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郭某丰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2022年4月12日,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郭某丰作为一名有着大好前程的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曾因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贩卖毒品和洗钱行为。与一般涉毒人员的“以贩养吸”不同,涉毒大学生多存在吸食“新型毒品”的情况,他们认为吸食大麻在国外是合法的,是身份的象征,从而因一时好奇、寻求刺激而沾染毒品。本案的裁判,告诫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到毒品给身心带来的巨大危害,年轻人切勿因好奇心和无知从而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

案例7黄某荣贩卖毒品案

——尿毒症患者治疗期间“代购毒品”牟利,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荣身患尿毒症。2018年,黄某荣在鹰潭市人民医院看病期间,从他人那里了解帮别人带货(毒品)可以赚到差价,便起了贩卖毒品赚取差价的想法。2018年7月初的一天,吕某电话联系黄某荣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及麻果;2018年7月7日,吕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某荣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及麻果;每次黄某荣赚取40元的差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荣于2020年8月26日经贵溪市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不是护身符,本案被告人黄某荣身患尿毒症,本应值得同情,但是为牟利,成为了毒品交易中的重要一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警示在毒品犯罪边缘游走的人们,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与毒品沾边,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心理。无论你身处何种境地,都切莫“尝鲜”,都要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

案例8徐某华、陈某岗贩卖毒品案

——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掺假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初,被告人徐某华购进35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在新余市渝水区租赁房屋内待分装出售。9月26日上午,徐某华邀被告人陈某岗帮其一起分装毒品。在分装的过程中,徐某华提出想掺杂纯度低的毒品一同出售,两人一拍即合。当日下午13时许,陈某岗带着其之前藏匿的一包毒品回到徐某华房屋,二人对毒品进行了分装、掺杂、晾晒。当日两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遂对徐某华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的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023%至74.0%不等。徐某华还安排陈某岗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岗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往往在毒品中掺杂其他物增加毒品数量进行出售,“掺假”后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成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之所以成为认定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毒品数量越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可能吸食的人就越多,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故刑法规定对查获的掺入非毒品成分的毒品不做提纯计算,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华与陈某岗欲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经掺假后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但考虑到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类毒品纯度,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主犯徐某华十五年有期徒刑,因陈某岗具有从犯的减轻情节,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精神,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案例9吴某余等6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生产制毒物品数量巨大,涉案人数多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陈某君(在逃)联系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鸿远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明(另案处理)生产麻黄碱,约定给王某明每吨加工费300万元。商议好后,陈某君安排人员将原料运至鸿远公司,并派员到鸿远公司实验室改良工艺。2020年4月,鸿远公司试验室试生产出合格麻黄碱后,王某明便安排周某顺、吴某余分别负责麻黄碱的前、后半段工艺生产。2020年4月,王某明到江西松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松达公司)与被告人郑某民、被告人潘某红等人商议租用松达公司车间设备生产麻黄碱事宜并约定相关报酬。协议约定主原料由王某明安排,辅料由郑某民帮助代购,松达公司将部分车间租给王某明。在王某明的安排下,鸿远公司生产出麻黄碱半成品后,于2020年5月4日,将麻黄碱半成品和伪装成4-AD的酒石酸等原料运到松达公司。郑某民先后以松达公司名义帮助王某明代购了9.72吨盐酸等原料,李某兵安排103车间主任余某君提供了7.044吨盐酸、2.911吨甲苯等原料,帮助吴某余生产麻黄碱。

2020年5月7日至同年6月30日,王某明组织吴某余等人在松达公司103车间共生产麻黄碱约6000千克。生产出麻黄碱后,王某明亲自或者指使被告人王祥、周某顺、蒋某飞(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六次到万年拿走麻黄碱约1600千克,运送至宁都固村、瑞金东等地交给陈某君等人。9月22日,王祥等人第六次到万年运输了13袋麻黄碱在瑞金东交给陈某君,次日该13袋麻黄碱在福建长汀被警方查获。9月28日,万年县公安局在石镇工业园区金泽电子厂对面陈某萍经营的地磅房仓库内查获扣押到175袋麻黄碱成品,共计4344.8千克(经检测,麻黄碱实际含量为2855.54千克);在明华再生资源公司仓库内查获扣押到“4-AD”(酒石酸)、甲苯等生产麻黄碱的原料和4桶未生产完的反应物(经检测,含有麻黄碱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吴某余、郑某民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吴某余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郑某民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等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红琴等4被告人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目前,毒品犯罪依然形势严峻,打击毒品犯罪的源头犯罪依然是重中之重。麻黄碱作为一种生物碱,常被用作兴奋剂,容易被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工提炼成毒品,因此已被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为易制毒化学制剂并作为管控对象。本案犯罪涉及人数多,借助合法公司的外壳进行分段式分工作业,以及制毒物品销售地涉及面广,如不及时查处,大量的涉毒物品将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对该案罪犯的严厉处理,体现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起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大片的效果。

案例10刘某涛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毒一次即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涛入住酒店,随后吸毒人员徐某(时年15周岁)来到该房间,并提出一人支付一半费用购买人民币500元冰毒吸食。被告人刘某涛同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40元给徐某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剩下的110元未支付。徐某随后联系朋友通过支付宝转账购买人民币5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三十分钟后,徐某取得毒品后回到民宿房间。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涛与徐某在房间内先后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021年3月2日0时30分,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将被告人刘某涛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某涛、吸毒人员徐某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且均认定为吸毒未成瘾。

裁判结果

本案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因其处于特殊的成长时期,心智尚未成熟,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一旦沾染毒品,则其本身身心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诱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针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贩毒行为,人民法院一贯坚持从严打击的方针政策。其中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全省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同时,着力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远程视频旁听、庭审直播、网上新闻发布会、网上禁毒课堂和讲座、报道典型案例等,宣传毒品常识、危害、法律规定,切实提高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无毒的社会环境。

案例11曾某林容留他人吸毒案

——自己未参与吸毒,仅容留他人吸毒,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两名吸毒人员在被告人曾某林家中玩时想吸食冰毒,其中一名吸毒人员便联系购买冰毒并约定将毒品配送至被告人曾某林家中,毒品配送成功后,两名毒品配送人员一并留在曾某林家中并在曾某林家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曾某林则在旁边泡茶喝之后进了卧室。

裁判结果

本案经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曾某林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林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曾某林虽自己没有参与吸毒行为,但为多名吸毒人员提供了吸毒场所,这样的行为不仅纵容了吸毒者在毒品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还触犯了法律。此案对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毒品,守好原则底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筑牢全民禁毒防线有重要意义。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