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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06:25:38 浏览:114
贩卖毒品案例,有立功表现从宽处罚
案例:金某万、李某石贩卖毒品案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一般均应当从宽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号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有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表现的犯罪分子,往往以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掌握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助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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