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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5:38 浏览:108

非法组织卖血案例

案例:王某某、魏某某等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9)沪0106刑初90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刘3共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均已着手实施组织行为,且案发当日有多名献血者到达献血点,本案系犯罪既遂,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案例:李永杰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9)京0108刑初1254号

裁判理由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永杰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永杰通过散发卡片联系用血人员后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从中获利,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李永杰已经完成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段某某、谢某某等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7)沪0106刑初1298号

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谢某某约定,由谢某某招募人员至上海市血液中心献血,由段某某向献血人员购买献血证并倒卖牟利。同年5月8日,谢某某通过网络发布有偿献血信息,招募廖某某、陈某1于次日至上海市血液中心出卖血液。同时,谢某某又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为其招募献血人员,承诺给予好处费。杨某某即通过网络发布有偿献血信息,招募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于次日至上海市血液中心出卖血液。同年5月9日上午,赵某某、廖某某按照被告人段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的指示至上海市血液中心出卖血液。何某某、黄某某、陈某2按照谢某某、杨某某的指示至约定地点,但因谢某某、段某某已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能出卖血液。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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