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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1 06:25:40 浏览:121

在我们日常的刑事案件中存在不少的专业性名词,相信我们大部分人都听说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国家机关或检察院等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措施。相对的还有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是指立案的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找不到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嫌疑人参加 了犯罪行为 ,因此在没找到新的证据时,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那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无罪辩护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项规定代表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有权改变或撤销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 一项灵活的规定,以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 。应该说,这条规定是更为恰当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好了,以上内容就是解除取保候审的几种条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存在疑问,或者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来为您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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