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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08:25:35 浏览:132
盗窃引发的抢劫罪案例,入户盗窃后持有凶器威胁业主
38岁男子彭某是一名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平时经常做一些鸡鸣狗盗之事,曾多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屡教不改,可谓是个惯犯。
这天,彭某的老毛病又犯了,他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偷偷溜进了独居的郑女士家,在客厅里一番翻箱倒柜之后,最终只偷得了几百元现金。
正当他满心不甘地准备离开时,由于不小心碰倒了桌子上的水杯,声响太大吵醒了郑女士。梦眼朦胧的郑女士迷迷糊糊地下床查看,刚打开卧室房门,便震惊地发现彭某站在她眼前。
还不待郑女士有所反应,彭某立马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了郑女士脖子上,恶狠狠地威胁她不要乱喊乱叫,随后,又威逼郑女士把家里的钱乖乖地交出来。
不过,由于郑女士平时都是使用手机支付,家里的确没什么现金,彭某见状,颇感恼怒,最后他见郑女士梳妆台上有一枚“金戒指”,以为价值不菲,便揣进了口袋里。
之后,彭某又对郑女士进行了一番威胁,扬言如果报警,下次定会再来报复。随后,便心满意足地离开了郑女士家。可是,彭某所不知道的是,他抢走的“金戒指”,其实是郑女士在一次旅游时买的地摊货,也就值一百多元。
彭某离开后,惊魂未定的郑女士在经过一番抉择后,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彭某随后不仅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而且最终还被法院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
不过,面对法院做出的判罚,彭某却表示了不服,他认为自己只偷了几百元现金,偷的那枚“金戒指”也是个假货,只值一百多元,所有偷的东西加在一起,总计金额也就几百元,为什么会被判了10年,刑期这么重?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彭某只是偷了几百元现金,外加一枚假的金戒指,总计价值连1千元都不到,为什么最终会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呢?
彭某一开始偷的几百元现金,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属于入户盗窃,因此,尽管盗窃的财物数额不大,可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然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对于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尽管彭某盗窃的财物总计价值不到1千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过,由于彭某属于入户盗窃,而且属于入户盗窃既遂。因此,尽管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依然会受到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彭某因涉嫌入户盗窃,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说到这,肯定有人会产生疑问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彭某虽然涉嫌入户盗窃,不过因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少,顶多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为什么最终会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呢?判得如此之重呢?
当彭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用刀威胁郑女士,并随后强行拿走了梳妆台上的“金戒指”,他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入户抢劫,构成了抢劫罪。
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彭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用刀威胁郑女士,不仅不允许她大喊大叫,随后还强行拿走了梳妆台上的金戒指。
彭某的这种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他属于由原来的入户盗窃,转化为了入户抢劫。
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因此会被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彭某由原先的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判处10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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